政务信息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稳定粮油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15:16
分享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德市稳定粮油生产八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稳定粮油生产八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粮油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充分调动抓粮种粮积极性,巩固我市粮油生产稳定发展良好态势,确保完成粮油生产各项目标任务,现结合宁德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稳面积增产量。市级财政安排400万元,其中200万元按粮食面积比例对各县(市、区)进行补助,200万元按粮食产量比例对各县(市、区)进行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鼓励规模种植。种植水稻、大豆面积30亩(含)以上的种植主体,县级财政给予每亩300元补助;种植除水稻、大豆以外的其它粮食作物和油菜籽面积30亩(含)以上的种植主体,县级财政给予每亩200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三、鼓励撂荒耕地复耕复垦种植粮油作物。深化“我在宁德有亩田”活动,推进撂荒地整治。对当年撂荒耕地复垦种粮的种植主体,县级财政给予每亩补助200元;市级财政安排150万元,对撂荒耕地复垦种粮种植主体给予每亩不超过200元的叠加补助。对复垦种粮后继续种植粮油作物的种植主体,县级财政每年每亩补助100元。撂荒复垦给予补助后,再次撂荒复垦的不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四、鼓励退果、退茶、退塘、退林等还粮。对耕地退果、退茶、退林、退塘还耕后用于种植粮油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30亩(含)以上的种植主体,县级财政给予每亩补助300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五、提高粮油保险保费补贴。开展市级粮油种植收入保险试点,市级财政给予保费补贴50万元。提高水稻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市、县两级财政保费补贴由10%提高到20%,县级财政承担提高部分的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六、鼓励提高粮食生产机械化装备水平。对当年购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内的拖拉机、旋耕机、育秧播种设备、插秧机、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粮食作物收获机械、粮食初加工机械等粮食生产农业机械合计10万元(含)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县级财政给予购买费用20%以上的奖励。对新建并被认定为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点)的,县级财政给予10万元以上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七、鼓励开展水稻机插机收。开展水稻机械化插秧、机械化收获,当年合计作业300亩(含)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县级财政给予作业方每亩补贴30元(以单北斗终端作业数据为准)。(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八、挖掘扩种潜力。对于果茶园套种粮食作物、种植再生稻的种植主体,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制定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以上补助均可与其他相关粮油生产扶持政策叠加享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及实施细则,适当调整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0年4月16日印发的《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安全七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办〔2020〕31号)、2022年2月22日印发的《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续执行宁德市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安全七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办〔2022〕17号)同时废止。

 

产品试用

拓尔通专家为您进行方案定制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内蒙古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重庆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西藏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香港
  • 澳门
  • 台湾